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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三芝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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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出、承租雙方合意續訂,其續訂租期可有規定?又其辦理應備文件為何?
  • 發佈日期:2017-05-09
  • 發佈單位:三芝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常見問答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一、 租期規定:依規定,租約期間不得少於6年,超過6年者,依期約定。
    二、 續訂應備文件(須出、承租人會同至耕地所在地區公所辦理):
      (一) 申請書2份。
      (二) 租約書正本1份。
      (三)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。
      (四) 出、承租人身分證影本1份。
      (五) 承租耕地一部者,須提出租佃位置圖1式3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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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次:201 人 更新日期:2021-0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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