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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:應檢具1吋的半身照片3張(2年內近照)、國民身分證(代理人請帶申請人印章);未滿十四歲者,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、代辦者請帶身分證方便查驗,可至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或29區公所皆可代辦。
二、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遺失或補換發者:應持戶口名簿或身分證、1吋照片兩張(2年內近照),代理人請帶申請人印章;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29區公所皆可代辦。